时间:每年 11 月,企业填写《嘉定区企业地区总部扶持申报表》,并向所在街镇申报。
对象: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的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条件:
市级内资资企业地区总部:市工商局准予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的内资企业或者注册在本区的上市公司本部可视作市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区级内资总部:
1、2010年1月1日以后税收征管地在本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具有区域性行政管理、研发、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一个是跨区域企业。 另外,注册在本区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视作区级内资企业地区总部。
鼓励内容:
(一)财政扶持
国家级外资企业地区总部——三免三减半。
从认定之日起六年内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市级外资企业地区总部——两免三减半
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内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二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区级外资总部——一免两减半
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一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二)开办资助
对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50万元。
(三)租房购房资助
对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在本区商务楼宇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授权文件。
3、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4、母公司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及营业执照。
5、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承诺,获得扶持后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内资企业总部扶持内容(参照外资总部)